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上海市公安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002420447T231200902800101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12345
窗口咨询:
全市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实施编码
11310000002420447T2312009028001
基本编码
312009028001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实施主体
上海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000002420447T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000002420447T231200902800101
通办范围
全市
委托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市级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快递办理结果
不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
支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办理结果信息反馈,网上电子证照反馈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证件办理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必须到场说明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已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的境内来沪人员,申领居住证之日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且当月仍在缴纳社会保险的,视作为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境内来沪人员。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不含有特别程序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我的免交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在沪合法居住证明(选其一提供)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房屋管理或规土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或填写《亲属关系承诺书》
政府部门核发
相关职能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代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监护关系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一、网上办理:申请人可登陆“随申办“APP、“随申办”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搜索“居住证办理一件事”进入聚合页在线申请,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制证部门制证,证件制作完成后由受理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说明理由通过一网通办反馈申请人。二、窗口办理:申请人可至全市任一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制证部门制证,证件制作完成后由受理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说明理由通过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桂平路471号七号楼四楼市民接待室(不办理具体业务);本市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具体地址请至“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https://www.962222.net/)查询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8:30至下午16:30(节假休息日8:30-11:30)
常见问题FAQ
常见错误示例
无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第五条(居住登记)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办理结果RESULT
无
收费信息CHARGES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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